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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业务领域 温室气体核查与清单编制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也称碳排放核查或碳核查,是指由独立的机构审查受核查方的排放报告,基于可用数据评估报告中的信息,是基于可获取数据的恰当的排放量估算值。第三方核查机制是碳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
在我国,核查机构需要对受核查方进行现场查勘和资料收集、验证,出具书面报告,并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鉴于温室气体排放和报告的复杂性,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我国、美国加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和韩国)将核查范围扩展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后者旨在确立企业用于测量、计算和报告数据的具体方式。

核算依据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学计算排放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分3批发布了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这些指南在各省市为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组织的第三方核查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此外,为启动全国碳市场做好配额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发布了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表格中企业填报的数据也需要接受第三方核查。同时,要对企业提供的监测计划进行审核。

  核查程序
根据国家发布的《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受核查方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审核准备、文件审核、现场访问、审核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审核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图1)。核查机构可以根据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核查协议签订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行业核查能力、核查员经验、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受核查方所属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托方或受核查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核查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受核查方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受核查方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备案的监测计划及相关支持文件。

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受核查方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目的: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受核查方的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受核查方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现场核查计划: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受核查方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受核查方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
3)抽样计划:当受核查方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受核查方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x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受核查方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20个。
核查机构应对受核查方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受核查方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现场核查程序: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受核查方。受核查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
受核查方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

核查报告编制

在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核查委托方和/或受核查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2)核查过程和方法;
3)核查发现,包括:

受核查方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4)核查结论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核查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核查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受核查方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和备案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
受核查方的排放量声明,应包含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和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声明;
受核查方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受核查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错误。
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受核查方以便于受核查方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碳交易主管部门。
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与核查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协议评审记录、核查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重点排放单位备案的监测计划;
核查报告;
核查过程中从受核查方获取的证明文件;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核查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核查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其它相关文件。

核查要求

1.受核查方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受核查方报告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在排放报告中准确地报告了以下信息:
受核查方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受核查方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情况。
核查机构应通过查阅受核查方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中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与监测计划的符合性。

  2.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受核查方的核算边界进行核查,对以下与核算边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以及备案的监测计划一致;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
3.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和备案的监测计划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和监测计划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4.核算数据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对核算报告中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
1)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指南以及备案的监测计划对受核查方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活动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则应确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核算指南和备案监测计划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应确保配额不会过量发放或履约排放量不被低估。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受核查方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或履约排放量被低估。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帐、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2)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指南以及备案的监测计划对受核查方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以下简称“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排放因子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来源可包括化学分析报告、IPCC默认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的默认值等。
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照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对法人边界范围内分类排放量和汇总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通过重复计算、公式验证、与年度能源报表进行比较等方式对受核查方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核查发现。
4)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核查机构还应按照备案的监测计划对每一个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数据实施核查,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核算指南和备案的监测计划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是否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评审制度,并遵照执行。


  监测计划执行的核查

备案的监测计划应符合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在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确认备案的监测计划是否符合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如不符合,应通知受核查方向当地碳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监测计划的修改和评审,修改后备案的监测计划方可作为本年度排放报告评审的依据。
受核查方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监测活动。应详细确认:
受核查方基本情况是否与备案的监测计划中的报告主体描述一致;
核算边界是否与备案的监测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所有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是否按照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监测计划、核算指南、国家、地区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监测结果是否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是否与备案的监测计划一致;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是否按照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
对于未按监测计划实施而获得的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等相关数据,核查机构应采取保守的原则进行确认,确保配额不会过量发放或履约排放量不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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